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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以下称南京办)与原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南京办已将享有的对债务人南京金川经济开发总公司(南京金川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全部债权(包括贷款本金160万元及其应收催收利息、孳生利息),协议转让给鼓楼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自公告之日起,债务人应向鼓楼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