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转让方”)与韩浅山(“受让方”)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转让方将其在下表所列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益依法转让给受让方,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下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债权人和担保权利人。转让方本次催收后转让生效。
据此,转让方在此对下述项目再次进行催收,并请有关借款人和担保人自公告之日后立即向受让方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及/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如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序号 | 借款人名称 | 担保人名称 | 债权本金余额(万元) |
1 | 南通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如皋市自来水厂 | 53.8 |
2 | 南通市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配套设备厂 | 南通市吴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苏江中集团) | 53 |
3 | 南通市吴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经营部 | 南通市吴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苏江中集团) | 40 |
4 | 如皋市钢模成套厂 | 如皋市华夏实业有限公司、冒智华 | 27 |
5 | 南通市绝缘材料厂 | 南通市吴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江苏江中集团) | 25 |
6 | 国营如皋市园林建设开发公司 | 如皋市城西房地产开发公司 | 24 |
7 | 如东县锻压机械配件厂 | 房产、土地抵押 | 18 |
转让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受让方:韩浅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