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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 1996-12-28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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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地址) | 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西段47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韩凤伟 | ||
| 成立时间 | 2001-11-21 | ||
| 注册资本 | 160,05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民营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000202801260M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特种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专业承包不分等级,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养护工程二类甲级,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以上经营范围凭资质证书执业),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械,从事投资业务、对所投资项目进行管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195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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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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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财 务 指 标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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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19 | 营业收入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利润总额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
| 所有者权益 | 业务无法提供 | 审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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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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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业务无法提供 | ||||||||||||
| 利润总额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利润 | 业务无法提供 | ||||||||||||
| 资产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负债总计 | 业务无法提供 | ||||||||||||
| 所有者权益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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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信 息 披 露 |
其他披露内容 | 本次拟转让债权资产已于2020年12月10日在《经济参考报》及《中国证券报》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公告期10个工作日。 |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本次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转让的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1户金融债权,截至2020年12月9日,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728.430376万元,其中,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52.973601万元。该债权由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齐晓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贵州中钰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贵州省道真县玉溪镇竹王大道中钰海篁竹郡售楼部的售楼部单元号为520325、100003、GB01670、F00170000的共计1904.97平方米在建工程抵押给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设置抵押、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以施工项目的应收账款设置质押。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 风险揭示: 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4、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5、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特别提示: 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产权转让公告及其附件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6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 |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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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是否有继续聘用要求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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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 发展方面是否有要求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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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 债务处置是否有要求 |
否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债权标的情况下,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按债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受让申请文件、意向受让报价函(密封,模板见附件二)及签章完备的竞买文件(受让确认书及保密承诺函,文本内容须采用附件三的网络竞价方案),并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债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受让债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通过转让方资格确认的,成为标的债权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或递交意向受让报价函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待受让方支付完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返还。 2.本项目转让方设置保留底价,竞买人的意向受让报价高于或等于保留底价的,为有效报价;意向受让报价低于转让方保留底价的,为无效报价,失去受让资格。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延长信息发布7个工作日,如未征集到新的意向受让方,不实施《网络竞价方案》中竞价程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受让债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所递交的意向受让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所递交的最高意向报价为本项目竞价起始价格,按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4.本次债权转让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须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 3)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须采用本公告附件一之内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债务企业(含债务担保人)或其关联方不得参与受让; 5.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2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挂牌期满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1 | 附件三:网络竞价方案.pdf |
| 2 | 附件一:受让承诺函.pdf |
| 3 | 附件二:意向报价函模板.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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