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2000-03-02成立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债权资产营销公告
我单位拟对拥有的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本金23057万元及其利息进行对外公开转让。该债权本金19144万元及利息由洛阳卷烟厂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金3913万元及利息由主债务人以其机器设备在6000万元最高贷款限额内提供抵押担保。2003年11月主债务人洛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目前仍在破产中;保证人洛阳卷烟厂2004年并入河南新郑烟草(集团)公司,成为新烟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2006年12月新烟公司与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合并,洛阳卷烟厂成为河南中烟工业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2005年7月工商银行将本项债权转让至我单位。2008年我单位将河南中烟工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0年6月郑州市中院一审判决河南中烟工业公司向我单位清偿债权本金19144万元及其利息。河南中烟工业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河南省高院裁定驳回我单位对其的起诉。我单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目前案件在申诉中。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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