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辽宁省  2006-03-23成立

〔2017〕第4号沈阳华龙农地膜制造有限公司等56户债权资产包债权资产转让公告

2017.02.09

项目编号


LJ-Z-2017-003

转让方

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沈阳华龙农地膜制造有限公司等56户债权资产包

所在地区

沈阳

所属行业

制造业等

经济性质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类别

金融资产

转让底价(万元)

5700万元

转让比例

100%

项目发布起止日期

2017.2.92017.3.8

项目概况

一、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债权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沈阳华龙农地膜制造有限公司等56户债权资产包

债权资产情况

见《债权资产包项目清单》

债权总额(账面金额)

人民币 1,713,119,876.78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96-6

法定代表人

孙宝伟

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批准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

人民币5700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转让方式

挂牌转让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公告条件,按照 1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方式确定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辽金中心获取标的资产相关资料前,应向转让方出具《保密承诺》,承诺其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受让标的资产,均应对所获标的资产及转让方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2、意向受让方须向辽金中心指定账户缴纳人民币 1500 万元交易保证金。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款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应书面同意转让方发布的《投资者承诺书》文本全部内容。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5、买受人应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之外全部剩余价款和交易服务费支付至辽金中心指定账户。

6、买受人同意辽金中心在《债权转让协议》项下交易价款全部划转条件成立且收到转让方款项划转申请后的 3个工作日内划付给转让方。

7、转让标的办理相关权属证明工作一概由买受人承担,并由买受人承担所需全部费用。转让方在必要及可行的情况下给予配合。

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1、 交易对象不得为: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 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2、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人民币 15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时前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电汇至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保证事项

保证意向受让方参与挂牌交易竞价程序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应价。

处置方式

1、如产生竞价,则该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如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则该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即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全部满足后即自动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通过竞价确定受让方后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由辽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之内无息返还。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被扣除意向受让方或买受人应向辽金中心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之后,余款作为转让方的违约金:
1)意向受让方存在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虚假、不真实、不完整、不具有效力、不符合要求等情形、意向受让方自身资质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条件、意向受让方未能配合审批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等导致审批机关不批准其受让标的的;
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过程中以交易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5)产生最终受让方的,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文件、资产转让协议或未妥善配合转让方进行交割的;

6)买受人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报价需达到出让方设定的保留价后,意向受让方的出价有效。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本次公开挂牌的是债权及资产权益而非实物资产,公开挂牌前,竞买人须对标的物的各项情况做详细了解,竞买人须在竞买前对上述债权及担保情况采取现场踏查、进行资料和实物现状核实等方式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判断。凡竞买人参与竞买的,视为已充分了解已知风险并自愿承担未知风险。竞买人应在充分了解标的物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购买,竞买人一旦竞得债权后,能否实现债权、如何实现债权并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辽宁省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国资公司”)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债务人企业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还有可能存在着尚未发现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应由竞买人自行了解清楚,省国资公司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

3、上述债权及资产权益按现状转让。

4、本次公开挂牌的上述资产为金融不良资产,资产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并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竞买人须对标的物的各项情况做详细了解,竞买人应当充分认识资产的瑕疵、风险和困难,独立慎重做出竞买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购买资产。竞买人一旦竞得债权后,能否实现债权、如何实现债权及资产权益并为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省国资公司不做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责任。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受让资产后,对资产按原借款合同在转让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可能由于法律政策等规定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及资产权益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银行在债务人处存有部分未予抵销的资产,从而导致实际接收的资产的金额与挂牌资产表述的转让金额以及附件中所列各资产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8、竞买人受让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⑴贷款债权项下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⑵贷款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⑶贷款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⑷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⑸贷款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⑹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门支持认可。⑺受让方受让贷款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⑻贷款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等情形;⑼债权资产的担保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⑽债权资产的保证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⑾银行所列债务人与实际债务人不符;⑿债权资产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⒀ 债权资产的抵押协议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⒁ 债权资产抵押物可能存在租赁现象;⒂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竞买人自行调查了解清楚。

9、本次处置的债权可能存在以下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⑴潜在的第三人对债权权益项下的动产或不动产提出权属优先权或其他主张;⑵ 债权权益项下的不动产与相关资料或凭证上的实际差异;⑶债权权益项下的不动产因租赁合同、占用等情形,可能影响买受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⑷债权权益项下的不动产的可能无法办理产权。

10、竞买人受让资产后,不会基于受让资产的任何原因,向省国资公司或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追索或提起诉讼、资产退回、置换,提出赔偿等要求,并且买受人在将标的资产转让给第三人时也应明确约定,不能就该标的资产向省国资公司及农业银行主张任何权利。

11、对已经破产终结的债权无追索对象,执行终结的债权法院可能不再恢复执行等情况,受让人在已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购买债权。

转让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受让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甲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

1、保密承诺

2、意向受让方承诺书

3、债权资产包项目明细表

4、债权资产受让申请书

联系人

刘女士

联系电话

024-22769737

电子邮箱

liuyuejiao@lneec.com

邮编

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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