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风险总体可控 返回列表

2016-10-07
近几年,中国经济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阶段。与此同时,随着金融市场化的加速,金融业外部环境快速演变。多重冲击之下,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挑战也愈发严峻。

一、不良贷款现状与趋势

总体上看,过去几年中,在经济持续下行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恶化。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到1.43万亿,不良贷款比率为1.75%,自2013年以来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保持“双升”势头。总结此轮的不良贷款暴露,有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不同类型信贷资产质量差异较大。一是公司类贷款的不良贷款率要高于个人类贷款。与公司类贷款相比,个人类贷款信用风险较低,资产质量相对较好;二是不同行业不良贷款率差异较大。一些行业如批发零售业、信息技术服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不良贷款率相对较高,不良资产问题较为突出。这些行业通常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周期性明显;三是不同区域不良贷款率差异明显。在此轮信用风险暴露早期,经济开放度较高、下游行业集中的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资产质量恶化相对突出。而后,风险沿着产业链逐步外溢到中游和上游行业,这些行业所集中的地区,不良率在最近几年也开始有明显上升。就具体时点而言,不同地区因为产业结构的不同,其不良贷款的现状和趋势都存在较大差异。

第二,不良贷款风险总体可控。一是与国际银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仍处于较低水平,低于同期美国的1.85%、德国的2.34%、日本的1.93%,也要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另外,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也要低于国际主要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的平均水平。二是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历史数据相比,当前的信用风险并不算严重。三是银行拨备覆盖较为充足。我国商业银行2016年6月末的拨备覆盖率为175.96%,尽管比上年同期有明显下降,但仍维持在较高水平,银行具有较强的不良资产消化能力。

第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更加复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是信贷结构向个人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集中;二是资产结构中贷款和同业占比下降、投资类资产占比不断上升;三是以非保本理财为代表,银行表外资产规模迅速扩张。随着资产结构的变化,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程度不断上升,信用风险重要性程度有所下降,商业银行面对的经营风险更加复杂。

对不良贷款未来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如下几点判断:

一是不良资产风险在短期内还将进一步上升。由于不良贷款风险的暴露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经济继续下行的背景下,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质量会进一步恶化,不良贷款风险进一步上升。

二是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未来信用风险走势存在差异。从传导路径来看,此轮风险从产业链自下而上蔓延的特征较为明显,下游行业集中的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也因此成为风险暴露的起点。考虑到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风险暴露时间较早(从2011年第4季度算起,到今年底已经有5年时间),加之这些地区的企业多以民营中小企业为主,行业市场化程度较高,过剩产能的调整较为充分,预计其已接近风险拐点,不良率可能在短期内逐步见顶企稳。但以重化工和资源型行业为主的中游、上游行业,一方面因为其调整开始的时间相对较晚,一方面因为这些行业多半为国有企业主导,行业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调整,难以在短期内有效出清过剩产能,而必须要国家层面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以推动。预计,在过剩产能有效去除之前,这些行业以及这些行业所集中的地区将继续面临不良贷款上升的挑战。

三是房地产行业风险需高度重视。总体上看,目前房地产相关贷款(尤其是个人按揭贷款)的不良率相对较低,但在过去几年中,由于企业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导致商业银行将大量的信贷资源投向了房地产相关领域,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迅速上升,2016年以来甚至超过了50%以上。银行信贷结构的扭曲,一方面容易推动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形成,导致潜在风险上升;另一方面,对房地产的信贷集中度迅速上升,也加大了银行对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脆弱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四是金融行业内部风险不容忽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的很多资产以银行信用为担保,一旦资产质量恶化,风险会迅速回传银行体系。同时,庞大的表外业务也将增加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难度。

二、加快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顶层设计

随着不良贷款的持续上升,如何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速度、提高处置效率,成为政策部门和商业银行亟需解决的一个问题。尽管从发展历程看,中国银行业对大规模不良贷款的处置并不陌生,但考虑到目前的市场环境和上世纪末已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推动相关工作时,有必要厘清一些基本原则,以便为不良资产处置创造更为良好的外部条件。

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在经济新常态下处理不良资产,不仅关乎银行发展,也关乎企业健康,更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完善。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明确贷款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引导商业银行用投资银行的眼光对不良贷款进行价值重估,结合债务人上下游企业、供应链金融融资状况,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利用重组、并购等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市场化处置,实现不良贷款价值的最大化。对于没有回收价值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相应法律程序进行核销,确保“于法有据”。要把握好“早暴露、早处置、早见顶”的原则,避免采用行政干预方式,尽量不采取延后风险暴露的债务置换方式。

其次,应审慎推进债转股。债转股可以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一种手段,但要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债转股要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有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硬化国有企业预算约束,从源头上铲除不良贷款产生的土壤;二是债转股要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同等对待,不能采取差别化的歧视性政策;三是债转股不能依靠行政命令推进,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照市场化原则、采取法制化手段进行;四是债转股要尽量与国际规则相适应,避免市场出现错误解读。

最后,尽快增设衡量不良贷款的前瞻性指标。我国现行的不良贷款衡量指标是一种从事后反映银行资产质量的指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国际经验显示,通过分析违约概率的行业、地区、客户、产品分布,可以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做出前瞻性判断,以利于风险处置。面对不良资产不断增加且还会持续较长时间,迫切需要制定能够前瞻性反映贷款质量的指标,如违约概率(PD)等,作为现有不良贷款指标的补充。

三、体制、机制方面的建议

应当看到,现行的一些体制机制对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已经形成事实上的障碍,必须予以破除。

其一,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自主权不够。一是对核销不良贷款所需的法律要件规定较死。建议除法院出具的证明外,允许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作为贷款损失的外部证据;二是不良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标准整体偏于严格。即使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核销条件,由于相关贷款损失不能税前扣除,核销成本较高,银行也缺乏“应核尽核”的意愿。建议完善相关财税政策,调动银行核销不良贷款的积极性;三是表外利息减免标准偏高。《金融企业贷款减免管理办法》对贷款减免的条件规定比较严格,建议区分表内、表外应收利息,适当放松对表外应收利息的减免标准。

其二,不良贷款可转让标的受限较多。根据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必须10户以上组包批量转让,个人贷款不得批量转让。这严重不符合当前的现实。建议监管部门在对单户转让价格是否允许利息损失、是否允许本金打折转让、合格的受让方范围等问题进行明确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评估基础上根据不良资产实际价值转让单户不良贷款。

其三,现有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处置能力有限。《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金融企业不良贷款必须批量转让给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当地一家资产管理公司。但问题在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年处置能力不到300亿,四家合计仅1200亿左右,相对于目前银行体系需要处置的不良加关注类资产规模,供给和需求严重不对称。建议继续推动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在补充资本的同时,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持续发展获得稳定的长期的融资渠道;此外,建议拓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渠道,允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专项债券,简化审核程序。

其四,不良贷款处置中资本市场参与程度不够。若无资本市场充分参与,几乎无法有效处置规模达数万亿元之巨的不良资产,也无法根除不良资产增加与杠杆率提高之间的恶性互动。尽管一些银行进行了不良贷款证券化、收益权转让等尝试,还有一些银行通过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等资产交易平台合作进行了一些创新,但目前不良资产处置通过现金清收、核销、批量转让等传统方式的占比仍然高达八成,资本市场参与严重不足,亟需尽快形成不良贷款处置市场与资本市场联动的良性机制。建议加快推进不良贷款证券化、收益权转让试点工作,完善各项相关法规;建议监管当局适当拓宽批量转让市场,扩充受让对象,允许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投资者竞购不良资产包,进一步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提高不良资产包回收率。
服务方入驻
联系我们

官方微信

服务热线

010-63363708